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423执1830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永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里山乡里山村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9177601751。
法定代表人:资玉明,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飙,男,1984年5月2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系云南永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通海县里山彝族乡五山村民委员会第九村民小组。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里山彝族乡五山村委会第九村民小组。
负责人:李红,任组长。
申请执行人云南永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通海县里山彝族乡五山村民委员会第九村民小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0423民特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通海县里山彝族乡五山村民委员会第九村民小组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永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通海县里山彝族乡五山村民委员会第九村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通海县里山彝族乡五山村民委员会第九村民小组偿还申请执行人云南永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人民币1266168.47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12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8年3月31日起至工程款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并承担执行费15062元。被执行人通海县里山彝族乡五山村民委员会第九村民小组未履行相关义务。
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通过线上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通海县里山彝族乡五山村民委员会第九村民小组存款、房产、工商、银行账户、车辆等信息,查询到通海县里山彝族乡五山村民委员会第九村民小组名下银行账户有余额并依法进行冻结;2.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通海县里山彝族乡五山村民委员会第九村民小组的不动产、公积金、股权、保险等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亦未主动履行相关义务。
综上,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通海县里山彝族乡五山村民委员会第九村民小组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永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法院的调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史丽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朱若碧
书 记 员 普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