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423执1844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永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里山乡里山村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9177601751。
法定代表人:资玉明。
委托代理人:杜飙,男,1984年5月25日生,汉族,系云南永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通海县里山彝族乡象平村第二村民小组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里山彝族乡象平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530423MF1537277M。
申请执行人云南永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海县里山彝族乡象平村第二村民小组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0423民特74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通海县里山彝族乡象平村第二村民小组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永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通海县里山彝族乡象平村第二村民小组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支付申请执行人云南永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915017.73元及利息(利息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工程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10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并承担执行费11550元。被执行人通海县里山彝族乡象平村第二村民小组股份经济合作社未履行相关义务。
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通海县里山彝族乡象平村第二村民小组股份经济合作社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文书;2.通过线上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通海县里山彝族乡象平村第二村民小组股份经济合作社存款、房产、工商、银行账户、车辆等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3.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通海县里山彝族乡象平村第二村民小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的不动产、公积金、股权、保险等信息,已冻结被执行人在通海县里山彝族乡人民政府“三资”中心的账户,并扣划15000元。
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亦未主动履行相关义务。
综上,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通海县里山彝族乡象平村第二村民小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永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法院的调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林德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罗苏珈
书 记 员 张 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