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永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海县里山彝族乡芭蕉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423执1632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永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里山乡里山村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9177601751。
法定代表人:资玉明,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期中文,男,彝族,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系云南永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通海县里山彝族乡芭蕉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地址:通海县里山乡芭蕉村民委员会葫芦田。
负责人:李成保,任组长。
申请执行人云南永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海县里山彝族乡芭蕉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云0423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通海县里山彝族乡芭蕉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永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通海县里山彝族乡芭蕉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通海县里山彝族乡芭蕉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偿还申请执行人云南永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746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773元,执行费10146元,被执行人通海县里山彝族乡芭蕉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未履行相关义务。
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通海县里山彝族乡芭蕉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文书;2.通过线上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通海县里山彝族乡芭蕉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存款、房产、工商、银行账户、车辆等信息,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扣划执行到位23100.00元;3.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通海县里山彝族乡芭蕉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的不动产等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4.对被执行人通海县里山彝族乡芭蕉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执行到位23100.00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亦未主动履行相关义务。
综上,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通海县里山彝族乡芭蕉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永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法院的调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罗苏珈
书 记 员 张 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