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云0423执316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永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里山乡里山村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917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永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通海县里山彝族乡五山村委会十组。
负责人:***,任组长。
申请执行人云南永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通海县里山彝族乡五山村委会十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0423民特51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通海县里山彝族乡五山村委会十组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永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02月0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通海县里山彝族乡五山村委会十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文书,责令其支付申请人工程款2159941.06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1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8年03月31日起至工程款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3999元。
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通过线上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通海县里山彝族乡五山村委会十组名下存款、房产、工商、银行账户、车辆等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2.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等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3.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公示。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
综上,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通海县里山彝族乡五山村委会十组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永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法院的调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