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永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通海县里山彝族乡大黑冲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云0423执315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永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里山乡里山村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9177××××。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4年5月25日生,汉族,住通海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通海县里山彝族乡大黑冲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
负责人:***,任组长。
申请执行人云南永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海县里山彝族乡大黑冲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0423民特523号民事裁定书,已于2020年12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通海县里山彝族乡大黑冲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永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通海县里山彝族乡大黑冲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文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云南永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947118.04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12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8年3月31日起至工程款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1871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
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通过线上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通海县里山彝族乡大黑冲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存款、工商、银行账户、车辆等信息,发现其名下有存款9227.24元,本院依法扣划后已退给申请执行人;其他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通海县里山彝族乡大黑冲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的不动产等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3、对被执行人通海县里山彝族乡大黑冲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采取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
综上,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通海县里山彝族乡大黑冲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永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法院的调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