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云0423执2293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永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里山乡里山村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9177××××。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男,1988年09月1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
被执行人:通海县里山乡大黑冲村第三村民小组。
负责人:***,任组长。
申请执行人云南永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海县里山乡大黑冲村第三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云0423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云南永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海县里山乡大黑冲村第三村民小组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云南永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本案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上述法规针对达成和解协议,其他情况只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云0423执22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