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325执638号
申请执行人:兴安县财政局,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兴安镇志玲路。
法定代表人:李芳,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兴安镇工业集中区(原桂林普天电信设备厂内)。
兴安县财政局与***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兴安县财政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兴安县财政局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1362387.1元及后续利息,并缴纳诉讼费20849.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50864.87元,但***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账户,将***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经查,被执行人***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证券、股权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夷平
审 判 员 侯 科
审 判 员 张 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唐 涛
书 记 员 尹梦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