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凯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兴安县财政局、桂林凯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325执638号

申请执行人:兴安县财政局,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兴安镇志玲路。

法定代表人:李芳,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兴安镇工业集中区(原桂林普天电信设备厂内)。

兴安县财政局与***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兴安县财政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兴安县财政局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1362387.1元及后续利息,并缴纳诉讼费20849.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50864.87元,但***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账户,将***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经查,被执行人***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证券、股权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夷平

审 判 员 侯 科

审 判 员 张 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唐 涛

书 记 员 尹梦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