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凯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某某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325执28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兴安县兴安镇志玲路**。

法定代表人:莫训武,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兴安县太阳能光伏产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郭新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郭新华,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

被执行人:唐玉华,女,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

被执行人:***,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

被执行人:蒋艳,女,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

被执行人:彭辉,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

被执行人:唐玲玲,女,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

本院在执行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与***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郭新华、唐玉华、***、蒋艳、彭辉、唐玲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0325民初21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强制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处置被执行人***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兴安县××××区(原桂林普天电信设备厂内)的土地【土地证号:兴国用(2012)第&tim**;××、×××号】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资产,所得价款14006798元,因该处置物分别在三个案子中享有优先受偿权,首先扣除评估费45996元,被执行人该承担的税款1967335.11元。余款扣除(2020)桂0325执282号的诉讼费21061元、执行费46762元,发放479万元给申请执行人,该案执行完毕;扣除(2020)桂0325执283号的诉讼费35029.5元、执行费69188.15元,发放1898001.07元给申请执行人;地;地上建筑物筑物拍卖价款扣除(2020)桂0325执658号的诉讼费34864元,执行费37828.03元,发放394万元给申请执行人,该案执行完毕,余下1120733.14元,由兴安县财政局和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各分50%,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分得的560366.57元将以(2020)桂0325执283号发放,本案款项发放完毕。

其他查明,被执行人***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无其他土地、证券、房屋、车辆、股权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现状予以认可,同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侣松

审判员  宾艳芳

审判员  饶 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传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