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325执658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兴安县兴安镇志玲路506号。
法定代表人:莫训武,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安县太阳能光伏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郭新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郭新华,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
被执行人:唐玉华,女,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
被执行人:***,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
被执行人:蒋艳,女,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
被执行人:彭辉,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
本院在执行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与***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郭新华、唐玉华、***、蒋艳、彭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桂0325执6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侣松
审判员 宾艳芳
审判员 饶 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传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