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凯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昌盛电气有限公司、桂林凯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325执17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昌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桂林凯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安县太阳能光伏产业园。
浙江昌盛电气有限公司与桂林凯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兴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的(2016)桂0325民初36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桂林凯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浙江昌盛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桂林凯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银行、房地产、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均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桂林凯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浙江昌盛电气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桂林凯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浙江昌盛电气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5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剑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张羽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