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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民初1281号
原告:日地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陈山西路9号6幢1号。
代表人:张剑锋,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金涛,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栗子房镇栗子房村。
法定代表人:孙玉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日地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日地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已经由本院裁定受理,考虑到涉及原告的案件众多,且原告的住所地在宁波市北仑区,故将本案交由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且已经报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张宏亮
审判员胡曙炜
审判员袁玮玮
二○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鲁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