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博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大连博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204执恢485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博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董鹤,男,满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辽0204民初344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董鹤存款人民币9.5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如需再次续封,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