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204执恢485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博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董鹤,男,满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辽0204民初344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董鹤存款人民币9.5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如需再次续封,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