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381执***8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新沂市。
被执行人:***,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新沂市。
被执行人:新沂市鸿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安街道郯新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沂市鸿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381执***8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