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381民初8077号之一
原告:**,男,195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沂市盛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告:**,女,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告:新沂市鸿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沂市鸿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苗苗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孔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