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联盛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牡丹江龙盛投资有限公司、浙江联盛园艺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7903号
原告:牡丹江龙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江南新区中俄信息产业园孵化中心5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684880626G。
法定代表人:丁小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均,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联盛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永康街639号美保龙北楼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751178248H。
法定代表人:潘素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阳,浙江宾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牡丹江龙盛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联盛园艺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牡丹江龙盛投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联盛园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牡丹江龙盛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牡丹江龙盛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联盛园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99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牡丹江龙盛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莺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代书记员俞卓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