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联盛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联盛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23民初3372号
原告:***,男,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昌跃(特别授权),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小浪(特别授权),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联盛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永康街639号美保龙北楼403室。
法定代表人:潘素芳,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联盛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李美琴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伍依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