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华翼实业有限公司

九江华翼实业有限公司、九江市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4执123号
申请执行人:九江华翼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江市濂溪区姑塘镇财政所**楼。
法定代表人张翼,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九江市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住所地江西省**江市开发区长江大道大道。
法定代表人黄显平,该公司总经理。
九江华翼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九江市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4民初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6月21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执行立案。现因执行标的所在地属濂溪区人民法院辖区,为方便当事人和减少执行成本,该案由庐山人民法院执行更有利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7)赣04民初57号九江华翼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九江市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濂溪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敏
审判员 易仁旺
审判员 熊 江
二〇一八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刘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