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港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

***与云南云港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石民初字第1851号
原告*明星,男,1972年8月21日生,汉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现住石林彝族自治县。
被告****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温泉路。
法定代表人史云全。
本院在审理原告*明星诉被告****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明星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明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00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