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任民初字第3048号
原告任丘市水务局机井大队。
法定代表人***,该队经理。
委托代理人**占,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河间市人,住。系该机井大队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机井大队法律顾问。
被告***,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魏县人,廊坊市安能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工程师,住廊坊市万庄石油矿区。
被告***,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黄骅市人,退休职工,住廊坊市万庄石油矿区。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河北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丘市水务局机井大队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任丘市水务局机井大队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丘市水务局机井大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70元,由原告任丘市水务局机井大队承担。
审判长崔彦康
人民陪审员伊壮
人民陪审员田园园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