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青2821民初515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徐州鹏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青海美苑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鹏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海美苑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3772711元。冻结顺序:先冻结被申请人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后冻结被申请人青海美苑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再冻结被申请人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申请人徐州鹏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保单号为xxxx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应当按期支付工程款,申请人徐州鹏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的顺利解决及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72711元;不足部分,冻结被申请人青海美苑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再不足部分,冻结被申请人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1月22日至2022年11月21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徐州鹏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宗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