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北戴河集发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鹤岗市工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北戴河集发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304民初166号
原告:鹤岗市工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集发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鹤岗市工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北戴河集发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原告鹤岗市工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鹤岗市工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734元,减半收取1336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