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浏阳市盛世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浏阳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81民初10702号
申请人:浏阳市盛世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430181000079978),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北盛镇联芳村下屋组。
法定代表人:潘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杉杉,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勇,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申请人:浏阳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72258903X3),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集里街道礼花路礼花城新城广场第****房。
法定代表人:彭如祥。
原告浏阳市盛世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浏阳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浏阳市盛世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浏阳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73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浏阳市盛世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浏阳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73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志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