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强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浏阳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浏阳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怀化分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1221执保36号
申请人怀化强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浏阳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浏阳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怀化分公司:
申请人怀化强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浏阳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浏阳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怀化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执行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23)湘1221财保12号、(2023)湘1221财保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应采取保全措施:网络冻结被申请人浏阳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怀化分公司名下的账户(名称:浏阳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怀化分公司;账号:×××69;开户行: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网络查控冻结被申请人浏阳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浏阳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怀化分公司名下的账户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冻结银行存款期限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年,期限届满仍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现已采取保全措施:已网络冻结被申请人浏阳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银行存款额度250000元,实际控制金额2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因网络系统未能查询到被申请人浏阳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怀化分公司相关的开户信息,故不能实施保全。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本案保全事项已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规定,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