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怀化强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浏阳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怀化分公司、浏阳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1221执保59号 申请人怀化强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浏阳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怀化分公司、浏阳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怀化强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浏阳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怀化分公司、浏阳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执行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23)湘1221财保1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应采取保全措施:解除对被申请人浏阳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浏阳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怀化分公司名下的账户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250000元的冻结。现已采取保全措施:已解除对被申请人浏阳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浏阳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怀化分公司名下的账户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250000元的冻结。本案保全事项已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规定,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