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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424执6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盐县***悦工程材料厂。住所地:海盐县秦山街道石鼓桥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24MA2F1H8748。
经营者:陶利明,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秦山街道落塘村陶家教3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中东路557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148429954A。
法定代表人:吴成付,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海盐县***悦工程材料厂与被执行人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424民初45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海盐县***悦工程材料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货款179472元,2、利息23032.23元(以179472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暂计算至2022年2月13日,后续应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虽到庭报告了财产情况,但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当地法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本院虽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若干,但均属于轮候冻结,无法扣划。本院虽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名下牌号分别为×××长城牌汽车、×××江淮牌汽车一辆、×××朗逸牌汽车一辆、×××捷达牌汽车一辆、×××朗逸牌汽车一辆、×××东风牌汽车一辆,但上述车辆均未扣押到,且属于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等财产的登记信息。截止2022年8月23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202504.2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海盐县***悦工程材料厂,其没有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424执6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林少辉
审判员姜达明
审判员陆广宇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黄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