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

海盐县交通设施材料厂、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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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浙0424执620号
海盐县交通设施材料厂、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
海盐县交通设施材料厂申请执行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172811.31元、一般债务利息22411.46元(暂算至2022年2月1日,后续利息应算至付清为止)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2828元。经执行,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绍兴诸暨支行的银行存款200000元,分配至本案执行费2828元、诉讼费3540元后,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193632元(含货款本金172811.31元、利息20820.69元),本案剩余的一般债务利息以及和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均自愿放弃,故案件执行完毕而结案。
特此通知。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