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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126执9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遂昌县。
被执行人: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148429954A,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中东路557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吴成付。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126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人民币285813元、代理费人民币1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868.5元、案件执行费433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要求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已报告财产情况但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公积金、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庆元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庆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名下×××车辆、×××车辆、×××车辆、×××车辆,暂未实际控制;本院另案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在54省道庆元黄坛至菊水及55省道菊水至松源段公路改建工程指挥部处的应收工程款、保证金等应收款项1779780元,待该款项划拨到位,本案可参与分配。截至2022年4月20日,本案未执行到位执行标的为29581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已报告财产情况但逾期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126执94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邹明夷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吴瑞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