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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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126执8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执行代理人:叶光平,庆元县松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148429954A,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中东路557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吴成付。
被执行人:54省道庆元黄坛至菊水及55省道菊水至松源段公路改建工程指挥部,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交通运输局内。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54省道庆元黄坛至菊水及55省道菊水至松源段公路改建工程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126民初4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54省道庆元黄坛至菊水及55省道菊水至松源段公路改建工程指挥部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700000元,被执行人54省道庆元黄坛至菊水及55省道菊水至松源段公路改建工程指挥部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给付责任,并共同负担案件执行费94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54省道庆元黄坛至菊水及55省道菊水至松源段公路改建工程指挥部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要求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54省道庆元黄坛至菊水及55省道菊水至松源段公路改建工程指挥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54省道庆元黄坛至菊水及55省道菊水至松源段公路改建工程指挥部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54省道庆元黄坛至菊水及55省道菊水至松源段公路改建工程指挥部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公积金、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庆元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庆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股权、证券及保险。本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桑塔纳牌、×××长城牌的机动车,查封期限二年,暂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名下在54省道庆元黄坛至菊水及55省道菊水至松源段公路改建工程指挥部有工程款、保证金等应收款项,本院已送达扣留提取裁定。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2021)浙1126执819号案件的执行。本院认为,该申请系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愿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126执819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邹明夷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吴瑞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