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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123执11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03月10日出生,住所地遂昌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紫金路43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148429954A。
法定代表人:吴成付,男。1967年7月24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123民初26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56879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77元、执行费375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如实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及有价证券。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小型汽车,但未实际扣押。截至2022年3月21日,本案未到位执行标的为256879元及逾期利息,未收取案件受理费2577元、执行费3753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如实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123执119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叶均尉
审判员卓君
审判员谢晓燕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叶楚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