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825民初1253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游县龙游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浙江龙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太平路和平巷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龙建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龙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60元,减半收取计2430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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