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聊东商重初字第6号
原告:***,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浙江龙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太平路和平巷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职业住址不详。
原告***与被告浙江龙建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34元减半收取57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