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浙江龙建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24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聊商终字第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龙建建设有限公司(原浙江省龙游龙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太平路和平巷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君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聊城市技工学校职工。
委托代理人:***,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
原审被告:浙江省龙游龙健建设有限公司河北馆陶温泉花园项目部。住所地:浙江省龙游龙健建设有限公司院内。
负责人:***,项目部经理。
上诉人浙江龙建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龙游龙健建设有限公司河北馆陶温泉花园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0)聊东商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浙江龙建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浙江省龙游龙健建设有限公司河北馆陶温泉花园项目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0)聊东商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闫红
审判员***
审判员*颖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田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