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825民初779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游县龙游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浙江龙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太平路和平巷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龙建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60元,减半收取计2430元,由***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