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衢龙民初字第409号
原告:余根友,农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农民。
被告:浙江龙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太平路和平巷1号。
法定代表人:江益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根友与被告***、浙江龙建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根友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根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根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4元,减半收取932元,由原告余根友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