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龙建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825民初779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游县龙游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浙江龙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太平路和平巷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龙建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60元,减半收取计2430元,由***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