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6民辖终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张国仔。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陈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审被告: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负责人:李学元。
上诉人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2022)云2626民初11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国利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以服从一审裁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国利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 丽
审判员 曾建宏
审判员 陆启慧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张 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