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株洲市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执异95号
异议人(案外人):株洲市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体育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胡杨,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杨群,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站前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仔,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主义,男,195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赵雪丽,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株洲市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金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胡杨,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利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市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株洲市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玺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天玺公司称:请中止对坐落于株洲市芦淞区××路××号××国际二期2、3、4栋房产项目的拍卖,并解除对本公司名下土地及所形成的在建工程房屋的查封、冻结手续。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26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02执5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评估拍卖顺天公司财产时误将本公司的财产进行处置,故此提出执行异议。为支持其异议理由,天玺公司提交证据:1.株国用(2007)第A××2号土地证,证明:天玺公司(2007)第A1062号土地使用面积为1623.83㎡,分摊面积为697㎡,与顺天公司(2006)字第A0998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623.83㎡,分摊面积为926.83㎡,两块地共同组成1623.83㎡。2.株房权证株字第1×**房产证、株房房权证株字第1×**产证,证明:(1)天玺公司在株国用(2007)第A××2号土地上有株房权证株字第1××8号建筑面积1361.26㎡以及株房权证株字第1××8号建筑面积2336.32㎡,共计3697.58㎡商业服务用途房一栋。(2)项目建设现已拆除大部分房屋,形成项目出入口通道及4#栋占地。3.上城国际二期2、3、4号栋原状图,证明:(1)上城国际二期项目开发前土地和房屋原貌及分布位置;(2)原有土地及房屋在上城国际2、3、4#栋项目建设红线范围内。4.2010年3月4日株洲市规划局发出的《关于人民路、体育路规划方案协调会议纪要》,证明:(1)2010年3月3日,株洲市规划局主持顺天、天玺以及五交化家电公司就“人民路、体育路交汇处旧城改造”进行规划。(2)明确由顺天、天玺公司规划,一方出资,另一方建设,天玺公司可以租用五交化公司部分仓库,在事实建设地下车库时先行予以拆除,完工后予以恢复原有仓库。5.2010年11月5日市规划局发出的《天玺、顺天、五交化站街区规划说明》,证明:市规划局要求上城国际项目统一规划、统一建设。6.2014年2月8日株洲市规划局审核通过的项目总平图,证明:(1)天玺公司权属用地的建筑为4号栋公寓楼部分,总建筑面积为12333.85㎡;家电公司权属的用地面积2114㎡,总建筑面积为13432.98㎡;顺天公司权属的用地面积为9088.73㎡,总建筑面积为54423.02㎡。(2)对地下车库部分未进行划分。7.2013年4月18日天玺公司、顺天公司签订的《上城国际二期房产项目(2#、3#、4#栋)联合开发协议》,证明:(1)上城国际二期2、3、4栋是天玺公司与顺天公司联合开发,以天玺公司为主建单位,顺天公司为协建单位,对外以顺天公司名义开发。(2)协议约定了联合开发的固定收益及违约责任等。(3)顺天公司已原则性根本违约,天玺公司的项目土地及原房屋不再属于项目资产范畴。(4)顺天公司应按《联合开发协议》承担天玺公司的全部经济损失。
申请人执行人国利公司答辩:一、天玺公司、家电采供站(家电公司)不是2、3、4栋的使用权人,也没有登记在其名下,如异议人认为顺天公司违约,应自行对其起诉。2、3、4栋虽未办理登记,但建设公司为顺天公司。二、根据异议人提交的各政府部门的会议纪要及说明,可以看出土地应当统一规划,天玺公司与顺天公司签订了相关协议。三、株洲市发改委已明确顺天公司为上城国际2、3、4栋的业主。综上,异议人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对天玺公司提交证据提出质证意见:1.对证据1关联性有异议,998号土地登记所有权人为顺天房地产公司,我公司有权申请执行;2.对证据2关联性有异议,根据有关部门的会议纪要,案涉地块应统一开发,天玺公司与顺天之间的纠纷应当另案处理;3.对证据3关联性有异议,根据会议纪要,案涉地块由顺天公司统一开发;4.对证据4关联性有异议,规划局的会议纪要,顺天、天玺、家电公司均同意按照政府统一规划进行旧城改造,该方案充分考虑了各方利益,天玺、家电公司应当对顺天公司欠付国利公司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对证据5关联性有异议,该规划第三点强调,顺天公司将2、3、4栋发包给顺天公司符合各方的一致利益,天玺、家电、顺天应一起对国利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对证据6关联性有异议,天玺、家电、顺天分别占多少面积,应在清偿国利公司的债务之后自行协商解决;7.对证据7关联性有异议,天玺与顺天已经达成了联合开发协议,顺天公司是2、3、4栋的业主,顺天公司与天玺公司应一起承担清偿责任。顺天公司与天玺公司的纠纷应另行解决。
被执行人顺天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查查明,国利公司与顺天公司及第三人郭主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7)湘02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2014年1月23日原告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与被告株洲市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4年1月27日签订的《上城国际二期工程补充协议》及2014年5月18日,原告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与被告株洲市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郭主义签订的《上城国际二期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2)》无效;二、被告株洲市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7401205.2元及养老保险及税金1825220元;三、被告株洲市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49401205.2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2月5日止,按月息2%支付原告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并以47401205.2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6日起按月息2%,支付原告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利息至全部工程款付清之日止;四、被告株洲市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之内赔偿原告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损失3015389元;五、原告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工程款47401205.2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株洲市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541250元,被告株洲市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70900元,合计612150元,由原告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22430元;由被告株洲市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489720元,本案鉴定费500000元,由被告株洲市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400000元,由原告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00000元。因双方均不服该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2019)湘民终3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2民初字229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二、撤销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2民初字229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三、变更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2民初字2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株洲市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7401205.2元及养老保险及税金1667587元;四、变更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2民初字229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其承包并施工的株洲市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上城国际二期”2#、3#、4#栋工程在49068792.2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株洲市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447706元,由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76806元,株洲市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0900元。因顺天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国利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0)湘02执54号。在执行中,因顺天公司仍未履行,国利公司向本院申请拍卖顺天公司名下财产。2021年5月26日,本院作出(2020)湘02执5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株洲市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株洲市芦淞区××路××号××国际二期产权证号为株国用(2006)字第A0999号、株国用(2006)字第A××8号的土地,以及包括地上一层商业及二、三、四号栋在内的在建工程。
另查明,天玺公司前身为株洲市纺织品公司,顺天公司前身为株洲市百货公司,均为改制单位,两家企业相邻。2010年3月4日,株洲市规划局根据旧城改造规划,召集天玺公司、顺天公司、家电采供站(家电公司)三家法人企业协商,出具了《关于人民路、体育路规划方案协调会会议纪要》,明确三家单位共同建设开发。2010年11月5日,株洲市规划局作出《天玺、顺天、五交化站街区规划说明》,明确该地块街区应进行统一规划,城市设计、方案选择后按规划城市设计方案实施,相邻单位应本着服从规划的原则,通力协作,相互支持,确保城市设计方案的实施。2013年4月18日,天玺公司、顺天公司经协商,以天玺公司作为甲方与顺天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上城国际二期房产项目(2#、3#、4#)联合开发协议》,协议表明:根据规划要求,上城国际二期项目必须整体开发,天玺公司同意项目对外以顺天公司名义开发,并约定了双方的责权利和违约责任。2014年2月18日,株洲市规划局审核通过“上城国际”项目总平面图。该图列明了天玺公司、顺天公司、家电采供站(家电公司)经济技术指标。在该图上株洲市规划局签批:“原则上同意完善用地手续后按此方案实施”,并加盖株洲市规划局技术审批专用章。2014年10月16日,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关于上城国际2、3、4#栋项目的批复》,明确该项目用地涉天玺公司和顺天公司,鉴于两家公司为同一法人,股权结构一致,且天玺公司已委托顺天公司全权开发该项目,原则同意顺天公司为项目业主建设上城国际2、3、4#栋项目。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异议人天玺公司请求中止对坐落于株洲市芦淞区××路××号××国际二期2#、3#、4#栋房产项目的拍卖,解除其名下土地及所形成的在建工程房屋的查封、冻结是否有法律依据?分析如下:异议人天玺公司于2013年4月18日与顺天公司签订了《上城国际二期房产项目(2#、3#、4#栋)联合开发协议》,约定对外以顺天公司名义开发。顺天公司与国利公司于2014年1月23日签订《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国利公司承建顺天公司开发的“上城国际二期”2、3、4#栋,后因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一审、二审判决,现判决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国利公司对其承包并施工的顺天公司开发的“上城国际二期”2#、3#、4#栋工程在49068792.2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顺天公司作为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履行方应当履行法律责任。综合上述,异议人天玺公司的异议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其理由不予支持,应予以驳回。如天玺公司认为顺天公司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有违约行为,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株洲市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高建明
审判员  邓国平
审判员  张晓玲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宋志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