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2民初6107号
原告:**,男,199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泰和泰(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站前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98652R。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
原告**诉被告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