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余市财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民初4475号 原告:新余市财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经济开发区创业路3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78776489H。 法定代表人:**财,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8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身份证号码:36010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B区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98652R。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余市财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新余市财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余市财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余市财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余市财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肖 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