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渝01执1055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站前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98652R。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西帝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1年07月0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经营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南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字第0044号裁决书,执行标的为3,289,152.5元及利息等。
执行立案后,本院立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如实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划拨了***名下中国银行1088××××0061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1.74元;***名下浙商银行6223××××392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2.61元;***名下重庆农村商业银行6228××××734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2.14元,以上共计816.49元。其中,支付给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766.49元,收取执行费50元已上缴国库。
本院采取网络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发函至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组织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果。
本院已于2023年9月7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划拨到位的816.49元外,经本院采取网络查控及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渝01执105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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