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润泽实业有限公司与赣州利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赣0502执保1322号
申请人:新余市润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景源路5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MA35QND5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赣州利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开发***大道8号锦绣星城17#楼1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MA37NJW34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站前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98652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男,196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市润泽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赣州利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余市润泽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赣州利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4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新余市润泽实业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余市润泽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赣州利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4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