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23民初2272号
原告: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站前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98652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住海南省澄迈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4日作出(2023)赣0121民初89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24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约定仲裁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宣判前,自愿要求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