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526执保377号
申请执行人:齐河齐心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城区明珠花园3号楼1802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长平,齐河中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山东拓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鱼丘湖街道322省道南侧东兴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齐河齐心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拓实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6383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拓实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383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