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拓实电气有限公司

山东拓实电气有限公司、临清市常盈园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581执139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拓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鱼丘湖办事处322省道南侧、东兴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10月2日出生,该公司销售经理,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临清市常盈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烟店镇西环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临清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的(2018)鲁1581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三日内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企业登记、证券以及支付宝、财付通等其他金融产品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及其他财产,无房产登记信息。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的财产。于2019年8月2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执行中,本院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以上执行情况,并告知了其可以申请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现无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不申请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案的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依法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本院将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立案恢复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581执13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柏勇
审判员***
审判员苑学新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张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