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691执3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4月22日生,汉族,住章丘市。
被执行人:***,男,1952年4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博兴县,现住滨州市。
被执行人:滨州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
法定代表人:闫英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滨州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与滨州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2018年6月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回执行申请书,并申请将本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1691执3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芦宁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