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602民初750号
原告:***,女,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包工程,住滨州市滨城区。
原告:***,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包工程,住滨州市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告:滨州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十八路中海大厦9楼915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689489159C。
法定代表人:闫英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滨州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8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