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6民终13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滨州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十八路中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闫英军,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向成,
上诉人滨州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滨城区人民法院(2015)滨商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滨州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滨州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滨州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上诉人滨州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吴琦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