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625执539号
申请执行人博兴县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经济开发区(兴博十路)。
法定代表人黄延昌,董事长。
被执行人滨州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路中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闫英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舒德永,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940089.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该案暂不具备履行能力,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博兴县人民法院(2015)博商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
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文忠
审判员 郝同友
审判员 孙兆霞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