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083民初4555号
原告:烟台天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高新区经三路**内**。
法定代表人:孙爱国,董事长。
被告: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创业街**
原告烟台天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烟台天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烟台天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25元,减半收取11412.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汪超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姜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