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602财保544号
申请人:烟台天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烟台北方温州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烟台天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烟台北方温州城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一宗(附财产清单)。担保人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为此向本院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烟台北方温州城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一宗(附财产清单),查封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烟台天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则本院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继续保全上述财产的权利,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